中共汉中市留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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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留坝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08-23 来源: 点击:


 

 

 

 

 

 

 

留发〔2016〕7

 

中共留坝县委

关于印发留坝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紫柏街道办事处党委,县委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驻留各单位:

《留坝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留坝县委

                                                                       2016年822




留坝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要论述,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四种形态”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已出现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根据本实施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各自主责主业,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将“四种形态”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增强履责主动性。

第六条 在实施“四种形态”过程中,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中、省、市管党治党方针,不得乱用、滥用。涉及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要按容错机制,经纪律审查后,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一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七条 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小过即问、小错即纠,常用第一种形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训诫谈话或函询。

第八条 第一种形态的措施包括:自查自纠、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函询、警示训诫谈话等。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规范党内生活,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上的苗头性问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解释说明,深入自查自纠,通过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醒改过自新。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的,应对其进行警示训诫谈话或函询:

(一)反映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问题;

(二)个人勤政方面的问题;

(三)初次反映且反映轻微违纪的问题;

(四)新提拔任命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的问题;

(五)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轻微违纪的问题;

(六)其他可以进行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的问题。

十一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进行警示训诫谈话或函询,应由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

(一)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顶风违纪的问题;

(二)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涉及的问题;

(三)反映较细、集中、可查性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四)权钱交易的问题;

(五)其他不能进行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十五 警示训诫谈话的方式包括: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

(二)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

(三)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四)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

(五)其他需要进行警示提醒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督导:

(一)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二)在执行廉洁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过程中出现苗头性问题;

(三)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倾向性问题;

(四)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

(五)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督导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责令纠错: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过程中存在苗头性问题的;

 (二)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纪律处分的;

(四)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问题。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训诫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进行警示训诫谈话,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五人领导小组”成员作为谈话人;

   (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警示训诫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负责人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一条 谈话前,应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并认真分析谈话对象其岗位和性格特点,建立谈话方案、谈话提纲,并列出问题清单。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谈话要在对线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后,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并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话过程中,谈话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责成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谈话后做出书面检查、背书承诺。

第二十五条 谈话或函询后,要对问题进行进一步核查,将核查结果与谈话情况说明进行对照,重点审核问题是否全部说明清楚,并审核所阐述的理由和提出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效。若情况说明属实,未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予以了结。对谈话或函询中未说明清楚的问题,可再次对其进行谈话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二十六条 谈话对象在谈话或函询中,主动承认错误、如实向组织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违纪问题较轻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只进行责令纠错谈话或组织处理;谈话对象在谈话和函询中,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等情况的,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查清事实后,给予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经调查了解,违纪违法问题涉及范围大、社会影响较大的,在给予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谈话的基础上,可在所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警示训诫谈话或函询六个月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会同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警示训诫谈话或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材料、整改情况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警示训诫谈话或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到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握党员干部“违法始于破纪”的发案规律,加强沟通,巧用第二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降职、降级、责令辞职、免职。

第三十四条 对涉嫌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其党纪轻处分,即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但不能相互替代。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应当提交同级党委“五人领导小组”审批,乡科级以下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决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组织部门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人事变动之前,应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征询意见,党员干部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需等待纪律审查结束后,根据结果再行确定是否继续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后,应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通报。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种形态,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抓严抓准,突出重要节点,严用第三种形态,营造不敢、知止的氛围,由外而内阻遏从“破纪”向“破法”自由落体。

第四十一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其党纪重处分,即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由组织部门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即降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四十二条 组织部门给予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惩治腐败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严用第四种形态,保持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同时涉嫌违法的腐败分子,严查不贷,起到惩一儆百的威慑效果。

第四十四条 要充分发探反腐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发挥各个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

第四十五条 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集中力量,迅速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先给予其纪律处分,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第四十六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在依法处理前,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决定要对其作党纪处分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提供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条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应根据《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规定及时移送。

第四十九条 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跟进,跟踪案件办理情况。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依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市纪委。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中共留坝县委办公室                   2016822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认真组织观看央视大型专题片《永远在路上》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