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中市留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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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留坝县领导干部廉政培训制度》和《留坝县领导干部廉政考试制度》的通知
日期:2008-09-27 来源: 点击:

各乡镇党委、纪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党委(组),县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部门纪检组(委),纪工委,群团:
  现将《留坝县领导干部廉政培训制度》和《留坝县领导干部廉政考试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9月17日

 

留坝县领导干部廉政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学习教育,逐步形成领导干部接受拒腐防变教育的长效机制,使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做到廉政勤政,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训带学、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廉政培训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各级、各部门(含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廉政培训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
  3、《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条规和有关法律法规;
  4、中、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
  6、其它专题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廉政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培训期限,由负责组织单位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培训形式以集中专题培训为主,也可在保证廉政培训学时的前提下,结合领导干部在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转岗培训等其它业务培训一并进行。
  第六条 廉政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党校配合。
  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的正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具体工作由案件审理室承担;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其他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由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党组织负责。
  第七条 县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廉政培训年度计划,明确当年培训任务;组织人事部门将廉政培训工作纳入干部培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拨、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紧密配合县纪委监察局,共同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第八条 廉政培训的教学工作由县委党校具体负责。党校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师资力量,同时积极邀请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领导、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士参与培训授课,努力建立长期、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廉政培训师资队伍;同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按照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制定重点突出、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培训方案并组织落实,确保培训收到实效。
  第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将建立科级领导干部廉政培训档案,对领导干部接受廉政培训实行登记制度,促进廉政培训长期化、规范化、科学化进行。
  第十条 领导干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培训的,须书面向负责培训工作的县纪委监察局或部门(单位)党组履行请假手续,由其适时安排补训。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参加廉政培训学习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其廉政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留坝县领导干部廉政考试制度

  第一条  为促使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法规考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考促学、以学促用、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试范围和对象:
  1、县直部门、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及其拟任人选;
  2、乡镇科级领导干部及其拟任人选。
  第四条 考试内容以廉政勤政基础知识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为重点,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条规和有关法律法规。
  3、中、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
  5、中、省、市领导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讲话。
  6、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知应会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第五条 廉政考试采取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百分制计分。考试题目由主考单位结合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拟定。
  第六条 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考试一般安排在任职通知印发前进行;其他领导干部廉政考试,可结合廉政培训一并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灵活安排。
  第七条 组织实施。廉政考试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及其拟任人选考试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配合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纪委案件审理室承担;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副科级干部及其拟任人选考试,由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结果运用:
  1、对领导干部及其拟任人选的廉政考试成绩,按不同级别和不同地方,分别在全县或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2、领导干部及其拟任人选廉政考试成绩较差者,给予警示提醒谈话,由主考单位对其进行一次补考,并安排参加廉政专题学习培训。
  3、所有领导干部及其拟任人选的廉政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其年度考核的内容和选拨使用时进行廉政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领导干部凡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书面向主考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由主考单位适时安排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一律按考试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留坝县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2008年信息工作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