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汉中追赶超越、绿色循环、转型升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汉中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市级部门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表彰,且表彰对象为市委、市政府或汉中市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良好,可直接授予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不受优秀等次比例限制。
(二)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除省政府表彰的县(区)外,对其余名次进位快的前两名县(区),以市政府名义授予“发展进位奖”。
(三)在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中,除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县(区)外,对其余考核列全市前两名的县(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按照35%的比例,对包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优秀的市级部门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包村联户扶贫工作先进集体”。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重大单项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相应“先进集体”。
(五)根据县(区)对镇(街道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每年从全市综合评定10个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明显、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镇(街道办),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经济社会发展明星镇(街道办)”。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先进县(区),按省级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再次给予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发展进位奖”的两个县(区),按进位名次,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对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县(区),按省级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再次给予奖励;对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县(区),各奖励50万元。
(四)对包村联户扶贫、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先进集体,按照单项考核办法表彰奖励。
(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明星镇(街道办)”,各奖励10万元。奖金分配方案由受奖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经济发展监测考评和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党的建设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镇(街道办)党委书记”,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或单项工作经验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推广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市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全市营造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保护和支持全市干部在追赶超越发展中从严从实、奋发有为,加快推进“三市”建设、同步小康,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容错纠错应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的,不适用容错免责。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公为民、科学施策、程序合规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激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坚持用“五看”标准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即: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研究后交由问责实施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认定,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听证论证,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四)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结论,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五)反馈。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法依规、集体研判、严格甄别,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四)对容错免责的干部,要加强跟踪管理,经常关心关注。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汉中追赶超越、绿色循环、转型升级,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重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省行业或全市末位的县(区)、市级部门分管领导干部;
(二)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
(三)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四)市委全委会对县(区)党政正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测评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省后3名的县(区)主要负责人,或单项指标考评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末位的县(区)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四)驻村联户扶贫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导致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有关领导干部;
(四)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县(区)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属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进行调整的情形还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按期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县区、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扶贫、审计、环保、信访、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市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干部,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市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在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应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要严肃追责。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