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群团:
今年3月26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车辆的通知》(汉办字[2008]14号),按照通知要求,我县认真开展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清理整顿工作。从清理阶段工作情况看,部分单位的公务用车存在报废、转让后销户过户、瞒报、漏报、超标超编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清理整顿工作,现对存在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报废转让挂靠车辆的处置
1 、已报废的公务用车,责成该车所属单位及时办理车辆销户手续;
2 、经财政部门批准调出或转让的车辆,责成该车原所属单位及现使用单位共同及时办理车辆及国有资产转户手续;
3、单位之间相互挂靠的公务用车,责成现使用单位及时办理车辆及国有资产过户手续;
4、单位与个人之间相互挂靠的车辆,责成该单位按照车辆实际归属权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5、在上次清理中大标小排、瞒报价格的车辆必须如实重新填报。
以上五种情况中的有关手续,相关单位应在2008年9月8日前办理结束,并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手续复印件报县纪委、县财政局。逾期未办理报废、转让、销户、过户手续的单位,一经查处,县纪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党政纪处分。
二、关于清理阶段单位漏报、瞒报车辆问题的处理
今年4月,清理整顿工作开始时,县纪委明确要求各单位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申报过程中,有的单位和部门或因个别领导指导思想不端正,或因工作不够细致,发生了瞒报、漏报现象。对于存在有瞒报、漏报问题的单位,再给一次补报机会,限定最后补报时限截至2008年8月30日,若再不如实上报,经与市车管部门核实后,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按每瞒报、漏报一辆车扣除10分的办法予以处罚。同时,县纪委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对瞒报、漏报车辆的单位由财政部门相应核减经费预算。
三、关于超标、超编车辆的处理
1、对于在2008年3月26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清理整顿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车辆的通知》(汉办字[2008]14号)下发之前超标、超编购置车辆的单位,原则上将按照市上关于清理整顿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对于在2008年3月26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清理整顿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车辆的通知》(汉办字[2008]14号)下发之后发生的未经批准私自购置车辆或超标准购置车辆的单位,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和具体经办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纪律处分。
3、按照新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核定后超编配置的车辆,由县财政局收回并统一调配。
2008年8月27日